醉酒乘客不省人事,被司机拖拽下车弃置路边后死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

瞌睡也睡不好

一睡觉就想到这些事

该怎么去面对

被拖拽的乘客

2022年2月9日晚上10点,在四川省雅安市,出租车司机王师傅看到喝醉酒的周先生躺在路边,便吆喝让他上车。

上车后,周先生虽然不太清醒,但还是说出了一个地址——岩子村。王师傅一路前行,等到达目的地附近时,王师傅再次向他确认地点,此时周先生的回答已经含糊不清了。多次询问未能得到准确答复后,王师傅继续向前行驶。

晚上10点07分,出租车到达岩子村岩子社区。王师傅多次呼喊周先生下车,可他却毫无反应。为了不影响后续接客,当晚10点10分,王师傅直接伸手将周先生拽下车,把他拖至路边花坛旁后,驾车离去。

晚上10点12分,周先生的侄女周女士路过时发现了倒在地上的大伯,便赶紧找人求助,并打电话通知家里人。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展开救治,但周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周先生的突然离世,令家人伤心不已。周先生的弟弟周小康(化名)对大哥的死亡表示不解。据周小康回忆,事发当晚,他和大哥一同外出与朋友聚餐,因为高兴喝了些酒。晚上9点多,周先生因放心不下家中父母先行离开,他走的时候还算清醒,但不久后,却死在了花坛旁。短短时间内,竟天人永隔,让周小康难以接受。

为厘清真相,周小康报了警。经过调查,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不过,通过公共视频,周小康看到了这样一幕:不省人事的大哥被出租车司机硬生生拽下车,将他弃置在了花坛旁。对此,周小康认为是出租车司机将大哥置于路旁导致了他的死亡。

过后,医务人员出具的报告显示,周先生为“猝死”,想要进一步确定具体诱发原因需要尸检,但周家人拒绝了。如此一来,周先生猝死的诱因也无从知晓。

死亡诱因各执一词

事发后,周家人多次到出租车公司交涉,想为周先生讨个说法,可双方始终谈不拢。悲愤之下,周家人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王师傅一同起诉至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原被告在责任划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4月16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周家人认为,周先生从坐上出租车那一刻起,就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和责任将乘客安全送达。司机王师傅在面对乘客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求助措施,如报警或者拨打急救电话等,可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将周先生拖拽下车后自行离去。周家人表示,正是因为王师傅行为不当导致了周先生的死亡,被告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万元。

对此,被告方有不同看法。王师傅称,他原本以为周先生只是醉酒酣睡,不多时便会清醒,为了不耽误自己拉活儿才把他抬下车,此前遇到醉酒的乘客,也大多是这样处理的。

此外,被告方还出具了一份周先生生前的门诊病历。病历显示,周先生有心悸心累,且未进一步进行诊断和治疗。据此,被告方认为周先生是因饮酒过量诱发自身疾病不幸离世的,与出租车公司以及司机本人的行为没有关联。

而原告方则表示,即便周先生生前未曾按时体检,有多次就医记录,也不能说明这与他的过世有直接关联。

根据双方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周先生的离世与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关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最终,经法院合议庭反复评议,法院作出判决,司机王师傅在载客过程中以运输公司名义与乘客建立合同关系,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救助措施,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周先生死亡。因此,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及后果,判决公司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方21.97万元。

2022年5月30日,出租车公司向周先生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一波刚平 一波又起

案件判决后,本以为事情已经尘埃落定,但让王师傅始料未及的是,他被再次告上了法庭。这次与他对簿公堂的是他的雇主孙某。

原来,王师傅驾驶的这辆出租车不归出租车公司所有,车主孙某将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而他雇佣了王师傅为他跑车挣钱。此前,车主孙某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出租车运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和赔偿责任都由车主孙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也正是因为这份合同,出事后出租车公司让他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孙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但孙某认为事故是司机王师傅造成的,即便他是车主,也不该由自己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他要求司机王师傅承担七成赔偿款。而王师傅坦言,家中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一人,他无力承担。

车主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司机表示赔不起,双方协商无果。随后,车主孙某将王师傅起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车主孙某先做了让步,表示愿意平分赔偿款,各赔11万元,而王师傅称只能拿出3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协商失败。

车主和司机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2年7月,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王师傅认为,他只是受车主孙某雇佣,自己每天只挣100元钱,每月拉活挣的钱大部分都要上交给车主,法院应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划分赔偿费用。而且在此之前,他曾向车主孙某支付4.5万元,两人说好一次性解决这次纠纷,但没想到孙某出尔反尔,将他告上法庭。

孙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王师傅所说的挣的钱只占总收入的10%,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孙某作为出租车车主,需要承担车辆的管理费、保险费等各种成本,并非只是坐享其成。至于王师傅给孙某的4.5万元,也是当时为了应急,以凑齐22万元的赔付款,此前两人并未就赔偿和责任问题进行过协商。

承办法官听取原被告意见后认为,要划分责任,首先要确认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经审理,法院确认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原告车主孙某雇佣被告王师傅为驾驶人员,负有对王师傅进行安全运输教育的义务。此外,王师傅从事的运输活动,亦是为车主孙某创造利益,车主孙某理应担起一定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师傅承担40%的责任。

普法时间

Q1:在第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出租车公司承担25%的责任,这个判决您怎么看?

A1:在这个案件里面,乘客是因为醉酒引发了死亡的意外事故。从因果关系,或者从法律上讲的原因力角度来看,很难直接确定这个司机将乘客弃置在路边花坛的行为直接导致他的死亡。也就是说,导致死亡的因素有很多,司机师傅把乘客弃置在路边是一个因素,可能醉酒也是一个诱因。那么,事后司机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义务,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由于承运人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对乘客的死亡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在这个案件里面,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过错程度,最后综合确定了25%的赔偿比例,是比较合适的。

Q2:这起案件牵扯两起判决。在第二起官司中,车主找司机追偿,法院最后是判决司机承担了40%的责任,这个您怎么看?

A2:这涉及到民法中个人劳务关系的追偿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如果成立劳务关系的,那么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要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之后,如果证明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他可以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追偿。石棉县人民法院在第二个案件里面,就是依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司机王师傅具体提供出租车的通行服务,车主跟他之间成立了个人劳务关系。车主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之后,就依据这个规定向司机王师傅进行追偿。因为王师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确实是有明显的重大过错,所以最后法院结合司机师傅在侵权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司机师傅个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这个认定也是比较适当的。

Q3:司机王师傅将醉酒乘客遗弃在路边的行为,法律给出了评价,那如果从职业道德和社会层面来看这件事情的话,应该怎么样解读呢?

A3:我们在讨论这种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的核心要求。就本案来说,这里边涉及到核心价值观中很多非常重要的价值,比如和谐、诚信、敬业、友善。从这些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作为一个公共运输的职业经营者,对乘客显然要负担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乘客在丧失相关的意志无法进行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司机应该尽力地去帮助他。因为助人为乐本身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良好美德,所以从敬业、友善这样一些基本价值出发,我们应该尽可能地给周围遇到困难的人施以援手,特别是我们的职业经营者,应该尽量地去帮助这些遇险的人。在没有条件的时候,我们可以求助专业的机构,比如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或者打120电话,请求急救中心来协助处理,这些都是我们所能够做到的。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司机之责》

记者 | 李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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