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

【环球网文化综合报道】 近日,《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等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规定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七个方面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负责依法明确属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保护机构和人员,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将文物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田野文物、地下文物、水下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具体负责相关文物的安全管理;乡(镇)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本文内容综合自国家文物局官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