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袭警罪,邹某某获刑三年!

人民警察

守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但有人却挑战法律权威

暴力袭警!终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为了泄愤,将袁某某菜地里种的大蒜苗拔掉。2023年3月29日18时许,袁某某报警请求民警处置,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与袁某某一同前往邹某某家了解情况。

邹某某看到派出所民警和袁某某前来,情绪非常激动,不断辱骂,并到屋檐下拿起扫把想打袁某某。民警见状,挡在邹某某和袁某某之间,隔离双方当事人,并现场劝解制止,同时将邹某某手中扫把抢下,抢夺过程中陈某某右手手腕受伤。

邹某某见民警拦着不让她上前,便拉扯和脚踢民警,并想用嘴咬民警,民警将其控制住,待其情绪稳定后,放开了邹某某。

邹某某被放开后,又迅速跑开想拿东西打人,民警便将其背身控制在空坪一方桌前,邹某某反握起桌面上的一把水果刀(经鉴定,该刀具为管制刀具)向后刺击民警,造成民警右侧臀部受伤。随后派出所民、辅警增援赶到,将邹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持管制刀具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袭警罪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尽可能配合好,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瑞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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