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聚餐饮酒后,一人隔日身亡,这次法院判决有所不同
男子酒后身亡“酒友”要不要赔?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5人聚餐饮酒后,1人隔天意外死亡
一起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聚餐饮酒次日
男子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2月的一个晚上,阿华、小志及其女友小芳三人相聚晚饭后,阿华邀请小志及小芳喝酒吃夜宵,阿华与小志共饮五瓶啤酒。后阿奇加入酒局,阿华与阿奇又各喝一瓶白酒,小志喝了一杯白酒。随后,小军也加入酒局。期间,小芳、小军均未饮酒,此外,小军还多次劝阻阿华不要喝太多酒
次日凌晨1时许,酒局结束后,阿奇以小志、小芳住所较远为由,让二人先行离开,表示自己和小军会送阿华回公寓休息。后来,阿奇、小军另寻两人帮忙将阿华抬回公寓。期间阿奇因饮酒呕吐无法继续抬阿华上楼,于是小军与另外两人合力将阿华送至房间门口,后小军将阿华拖进房间床边地板,帮其整理衣服盖上被子后离开。
上午9时许,小军前往观察阿华情况,发现其仍躺在地上睡觉,并有打呼噜的声音。下午15时40分许,小军发现阿华状况有异后,联系120并根据其指示实施抢救,后送往医院抢救,阿华于当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晚上,派出所出具警情反馈,称阿华系呕吐物窒息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为意外死亡,该局未对阿华的尸体进行尸检。
争议焦点:
四个酒友,要不要担责?
本案争议焦点是:四被告的行为,是否对阿华的死亡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华于2022年12月17日晚上饮酒,次日下午死亡。经医院诊断,其系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因未进行尸检,其具体死因不明确,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确定。
小志与阿华相约,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小志、小芳、阿奇、小军四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拼酒等行为,阿奇、小军酒后也将阿华送回其出租屋处,该四人已承担一般共同饮酒人酒后应尽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阿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过多年教育且平日里也时常饮酒,其理应了解过度饮酒及酒类混饮可能导致的危险,但其并未主动控制酒量,阿华的行为系自甘风险,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痛失爱子固然令人惋惜,但是案件审理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四被告在事发当日已恰当地履行了一般同饮者所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四被告的行为与阿华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侵权损害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原告,阿华的父母,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上述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饮酒者对自己生命安全
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法官说,当今社会,朋友间聚会饮酒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然而在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酒量有足够的认知,也应当知晓过度饮酒会产生的后果。因此,由于饮酒导致伤亡的,饮酒者自己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同桌饮酒者之间也应尽到提醒、劝阻、通知和帮扶、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的义务。若明知朋友不胜酒力还强行劝酒,导致其发生伤亡后果,劝酒者也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每个饮酒者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对同桌饮酒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官说法:
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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