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受伤,员工向老板索赔33万余元!

好不容易找到新工作

第一天上班

却意外受伤

造成八级伤残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陈某应邀前往刘某的某制品加工厂工作,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并由刘某安排的谢某登记工时。上班第一天,陈某在其他人休息时独自实施裁截作业,导致左臂被切割机锯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陈某因伤治疗共花费35701.57元,刘某为其垫付了18000元,部分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医院诊断、出院医嘱和本案查明事实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全南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的损失进行重新计算,经核算,陈某总损失共计351565.87元。 陈某要求刘某赔偿332839.35元。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法查实认定,而且已超过法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期限,结合本案案情和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应按照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予以处理。

原告陈某做过相关工作,作为有经验的人员,应当知道切割机存在危险,要格外注意和小心操作。从陈某受伤的过程来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其不当使用切割机,因此,陈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陈某 自行承担70%的责任。

鉴于被告刘某对切割机的管理和提醒员工安全使用职责,对原告陈某(一个有经验的人员)来说应属于辅助性义务,故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过错较小,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30%的责任。

综上,在扣除被告已垫付的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全南县某加工厂、刘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83973.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工作和生活中

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

在使用机械器具前

一定要学习如何规范操作

切勿独自操作

以免因为小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综合全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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