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借款为由要回?

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朱文玲 临沂报道

有一些情侣,恋爱时转账“你侬我侬”,分手后要账“分外眼红”——这些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二者如何区分?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小林和小娟(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林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向小娟转账共计25836元。2022年10月,小林和小娟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林多次向小娟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娟诉至法院,要求小娟返还借款2583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小林主张与小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小林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小林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小林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林与小娟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往往会发生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或是无偿赠与,或是民间借贷,不同性质的款项则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情侣间的转账行为构成民间借贷,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完成借款实际交付。本案中,小林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小娟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满足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故法院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转账时应考虑到自身经济能力,金钱不是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价值观,避免盲目攀比跟风。另外,情侣间有借贷意向时,出借方可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字样,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